笔者今日在网上看到一则公告:浙江的长兴县卫计局将一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指定为该县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唯一选择,且不论这个机构是如何在遴选过程中脱颖而出的,但就公告的内容来看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即可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这“独家”的做法可是对企业自主选择职业健康体检服务权利的极大侵害啊。
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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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如何厘清
生产和安全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办?可以举例说明。
安全隐患排查的数据这么多,怎么分析才有意义?
安监就是个背锅侠??